中國時報【藍孝威╱北京報導】

隨著「互聯網+」產業興起,大陸交通領域共享經濟的發展起步於2010年,易到用車、滴滴打車、快的打車、Uber等平台相繼成立;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,這股風潮從4輪吹向2輪,「共享單車」概念切入市場,號稱可為民眾解決「最後一公里路」的出行需求。

來自廣州的朱雯,2008年剛到北京唸書時,地鐵路線只有4條,只要不出站,不論路程遠近、換乘幾次,票價一律2元(人民幣,以下同);公車更便宜,刷卡只要0.4元。

人大畢業,進入外商公司成為小白領後,這幾年,滴滴等叫車APP非常流行,相較於一般的出租車,由於給乘客大量的優惠補貼,朱雯成為忠實客戶。從海澱區世紀城的家,打車到東單上班,一般出租車費用大約在50多元,趙婧搭滴滴快車只要38元。

叫車APP 曾為風潮

根據北京白天出租車里程費用,起步價3公里內13元、3-15公里為每公里2.3元、15公里以上每公里3.45元。「滴滴快車」在北京每公里1.5元的價格,大大低於市場上普通出租車的營運價格。

各種叫車軟體為了爭奪市占率,有的不惜血本,祭出首乘50元內免費,充100元送100元;有的新註冊會員給予70元的優惠券大禮包;有的起步價甚至低到0元,朱雯也樂得下載各種叫車APP以省下荷包。

但好景不常,去年8月,滴滴買下Uber(優步中國),滴滴在市場上一家獨大,大幅取消車資補貼,朱雯放棄了叫車的念頭。但她同時發現,北京街頭多出不少橙色自行車:「摩拜單車」,同樣採用「共享經濟」概念。她交了299元押金,開始了單車通勤人生。

單車盡出 諸侯爭霸

短短幾個月時間,大陸的「共享單車」市場形成諸侯爭霸的格局;橙色摩拜單車、藍色小鳴單車、綠色優拜單車,黃色的ofo,各種色彩亮麗的共享單車出現在大陸各大城市,且競爭愈演愈烈:快兔預計2017年完成100萬輛的投放;優拜宣稱未來1年內投放280萬輛車;小鳴單車預計2017年投放400萬輛。

據「2016年中國單車租賃市場分析報告」稱,當年大陸單車租賃市場規模達0.54億元,用戶達425.16萬人,預計2019年市場規模將上升至1.63億元,用戶將達1026.15萬人。

在城市管理中,單車屬於綠色環保的交通方式,可以解決從地鐵站到公司或住家「最後一公里路」的需求。在打車APP競爭結束之後,更多的「共享單車」企業將持續投入市場,並向越來越多的城市延伸。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前置協商提前還款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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